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收入分配政策督导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鲁人社字〔2012〕61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人员聘用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实现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鲁人社字〔2011〕729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人员聘用和收入分配政策督导检查工作方案》(鲁人社字〔2012〕113号),并从2011年12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人员聘用和收入分配政策自查和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通知下发后,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及时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在此基础上,今年3月到5月,由厅领导带队,有关处同志参加,组成三个督导检查小组,分赴全省17个市、部分县(市、区)和省直部门、省直事业单位对岗位设置、人员聘用、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采取听取汇报、访谈交流、实地考察、查阅档案资料等形式进行。通过督导检查,初步摸清了情况,找准了问题,促进了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据统计,全省应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57888个,共有工作人员201.1万人。目前已完成岗位设置的单位56107个,占应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单位总数的96.92%;已完成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48297个,占应实施单位总数的83.43%。对完成竞聘上岗和人员聘用工作的事业单位,及时兑现落实工资待遇,推动岗位薪级工资制度的规范运行。根据国家和省里部署要求,各级各部门在推进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绩效工资工作,多数市、县(市、区)成立了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各级人社部门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确保了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完善政策,健全体系。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各市、县(市、区)在调查研究和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政策研究,相继出台了人员聘用、竞聘上岗、人员兼职、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广泛宣传,培训骨干。各地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绩效工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同时,通过集中授课、模拟填报和现场操作、现场解答等方式,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对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及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进行培训,使参训人员能够全面了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掌握工作方法,熟悉报批程序,为各项改革的顺利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试点先行,全面推进。在正式启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前,各地和省直部门对事业单位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统计,摸清了单位和人员底数。通过赴外地考察和召开座谈会、调度会、发放问卷等形式,理清了问题,制定了对策。同时,各市、县(市、区)大都选取卫生、文化、教育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为改革试点单位,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单位的经验做法,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工作奠定了基础。
(五)竞聘上岗,按岗聘用。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原则,各地在科学设置岗位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和人员聘用工作。特别是省人社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文件印发后,各地和省直部门普遍建立月调度制度,倒排工作日期,不断加大指导和督查力度,有效促进了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入轨运行。
(六)结合实际,稳慎推进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国家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近年来,各地按照省里要求将事业单位已发放的津贴补贴列为绩效工资存量部分,进行清理规范后,根据岗位等级制定统一标准,作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同时,在统筹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收入水平时,将事业单位新增部分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逐步引导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的方式和结构进行分配,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督导检查情况看,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进展平稳顺利,取得明显成效。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政策法规不健全。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一直沿用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随着《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原有的一些政策法规被废止,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新的政策法规体系还没有建立,在考核、奖励、解聘、辞聘、退休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还缺乏配套的法规政策,制约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和收入分配制度的深入开展。
(二)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迟迟没有制定和报批,有些市、县(市、区)和省直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虽早已批复,但人员聘用工作进展缓慢。许多事业单位内部搞活分配力度较小,绩效工资对个人的激励作用还不充分。
(三)现行政策执行不到位。有的地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进行岗位设置,没有细化到具体等级;或者虽然确定了岗位等级,但人员聘用不到位。
(四)“岗少人多”和“岗多人少”的矛盾同时存在。由于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特别是授权或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市、县(市、区)和省属事业单位每年评审通过的人数较多,部分单位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多于中高级岗位设置数量,给竞争聘任带来了许多压力。同时,一些基层单位,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和乡镇卫生院虽然按规定设置了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但由于中高级人才匮乏,大量中高级岗位没有合适人选竞聘。
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定改革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对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人员聘用和收入分配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以这次督导检查为契机,认真抓好整改,进一步做好工作。
(一)全力推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加快完成聘用制度推行工作,把聘用合同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通过聘用合同规范单位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加强聘用合同日常管理,着重规范聘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等重点环节。完善聘用制度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规定,研究制定不同行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健全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力度,加强分类指导,尽快实现岗位管理制度全面入轨。尚没有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的事业单位要抓紧报送并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要突出重点学科,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没有落实到位的,要尽快落实到位。
(三)进一步加快推进岗位聘用工作步伐。岗位设置方案已经核准的单位,要抓紧将岗位设置方案分解落实到位,按照核准的岗位等级和数量,及时将人员聘用到具体工作岗位。严格执行竞聘上岗有关规定,除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竞聘的岗位外,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实行竞聘上岗。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工作思路,现聘人员数量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设置数量的可采取“退二聘一”或“退三聘一”的办法逐步解决。
(四)认真搞好事业单位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有机衔接。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等级及数量、专业特点和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评审。授权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评审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得超过岗位数量和等级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已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除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外,不再组织申报评审。
(五)积极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健全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积极推动落实《山东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2〕22号),各地在统筹提高事业单位收入水平时,将新增部分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和内部分配办法搞好分配。引导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的方式和结构进行分配,确保绩效工资制度平稳顺利实施。
(六)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人员聘用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举措,关系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把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人员聘用制度和收入分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分工负责制,切实抓好政策落实。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暂不备案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不得新聘人员或将工作人员聘用到上一等级岗位。要严格工作纪律,对违反岗位设置管理、人员聘用、工资政策和职称评审等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人员聘用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顺利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