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全省保健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1】5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直各保健定点医疗、疗养机构,省直有关部门: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近年来我省干部保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保健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两好一满意”服务标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创先争优、无私奉献,出色完成了党和政府给予的各项保健任务,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全省保健工作者的高尚品德和奋斗精神,激励广大保健工作者不断开创新局面、做出新业绩,根据省保健委员会第十一次成员会议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厅决定表彰一批保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在省、市两级卫生行政和医疗、疗养机构中从事干部保健工作,尤其在重点保健对象的医疗抢救、在全省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表彰名额。评选表彰全省保健工作先进集体30个,授予“先进集体”称号。评选表彰先进个人100名,其中,记个人二等功30名、记个人三等功1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保健工作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保健工作方针政策,按照省保健委员会以及上级部门的部署,创造性地开展保健工作;
3.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民主、清正廉洁,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成效显著,保健工作业绩突出;
4.工作人员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高尚的职业道德、优良的专业素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保健工作;
5.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二)全省保健工作先进个人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忠诚于党的干部保健事业,现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强;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开拓创新,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保健工作成绩优异;
4.谦虚谨慎,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遵守保健工作规章制度;
5.参评保健工作先进个人奖励的应为目前在保健工作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其中参评记个人二等功奖励的应从事保健工作连续5年以上或累计10年以上,参评记个人三等功奖励的应从事保健工作连续3年以上或累计5年以上。保健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上述工作年限限制。
三、评选要求
(一)逐级推荐,归口负责。对符合授予条件的集体或者个人,由推荐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报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在本系统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省直保健定点医院和疗养院的推荐对象,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可由所在单位直接报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确定。
(二)严格标准,突出重点。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要面向基层单位,面向全省保健工作的第一线。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推荐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严肃纪律,确保质量。对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的人员,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把握工作进度,按时报送材料。请各单位于2011年1月25日前将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名单汇总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2、3)等材料报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事迹材料起止时间为2005年7月至2010年12月。推荐为记个人二等功的先进个人,需另附内容翔实、重点突出的事迹材料。
四、奖励形式
(一)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二)对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颁布表彰决定。对受表彰的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奖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厅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