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评选第七批山东省优秀乡镇
林业技术人员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0】712号
为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过硬、管理能力强的稳定的基层林业队伍,鼓励更多的优秀林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当地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根据《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奖励办法》(鲁人发[2001]3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决定开展第七批“山东省优秀乡镇林业技术人员”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与名额分配
省优秀乡镇林业技术人员在全省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被聘任为初级以上技术职务、现从事乡镇(包括国有林场、苗圃,下同)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人员中评选。
评选名额控制在林业技术人员的2%以内, 全省推荐评选名额15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模范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为“科教兴林”提供技术服务。坚持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凡在乡镇从事林业技术推广工作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满3年、中专毕业生工作满5年的林业技术人员,符合上述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省优秀乡镇林业技术人员:
1、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近3年内获得过市(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在省级以上(包括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2、在乡镇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工作中,带动当地农民致富奔小康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时对本县本系统的新技术推广起到较大促进作用。
3、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钻研业务,创造性地完成本职工作,从事乡镇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以来,获得过记三等功以上奖励。
(三)省优秀乡镇林业技术人员管理期满又做出突出成绩并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连续参评。连续参评人员在原有条件基础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3年内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在国家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的。
2、近3年内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管理期内进行科技攻关,技术推广,解决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成立山东省优秀乡镇林业技术人员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省林业局,造林绿化处负责评审表彰的具体工作。省优秀乡镇林业技术人员的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按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经县(市、区)、市两级人事、财政、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山东省优秀乡镇林业技术人员申报表”(表式见附件2),上报省林业局。
推荐省优秀乡镇林业技术人员,要坚持自下而上、民主公开的原则,各级要严格标准条件,面向林业技术推广第一线。 担任站长职务的,不得超过推荐人选总数的50%,不直接从事林业技术推广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参加评选。
四、表彰奖励
被评选为“山东省优秀乡镇林业技术人员”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由省林业局按年发放,每人每年600元。享受上述待遇,不影响正常的调资升级,不影响领取应得的各类补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五、管理期限
第七批省优秀乡镇林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期限为3年(2010—2012年)。在此期限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连同“山东省优秀乡镇林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表式见附件3),于次年2月份上报省林业局造林绿化处。不上报考核表将被视为离岗,停发奖金。
在管理期限内离开乡镇林业技术岗位的,自离开之下年起停发奖金;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及奖金;由于脱离乡镇林业技术岗位及其他原因需停发其奖金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林业部门会同同级人事部门办理,并向省林业局备案。
六、时间要求
第七批山东省优秀乡镇林业技术人员的推荐材料,务于2010年12月10日前报省林业局造林绿化处。
主要推荐材料:山东省优秀乡镇林业技术人员申报表(一式10份),其论文、成果、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林业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