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七批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
技术人员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0〕53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我省乡镇畜牧兽医队伍建设,鼓励更多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扎根基层,献身畜牧事业,根据《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奖励试行办法》(鲁人发〔2001〕3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畜牧系统实际,现就做好第七批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推荐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与名额
评选范围: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监督分所或县以下家畜改良站、种畜禽场等单位工作,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被聘任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的正式在岗人员。
第七批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推荐名额为12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必须模范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怕吃苦,扎根基层,努力为人民服务,为当地畜牧业发展服务,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
凡在评选范围内的技术人员,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满3年或中专毕业生工作满5年,符合上述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选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一)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近3年内获得过市(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的。
(二)推广两项以上新技术、新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本县本系统的新技术推广起较大示范带动作用的。
(三)忠于职守,钻研业务,与时俱进,工作有思路、有办法,能创造性完成本职工作,从事基层畜牧兽医推广工作以来获得过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推荐人选担任站(所)长的,必须能适应基层畜牧兽医体制改革与发展需要,坚持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领导班子团结和谐,工作办法多、效率高,公益性职能发挥好,所在单位自身建设好,具有较高的积累和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
已被评为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管理期满又做出突出成绩的,可以连续参评。连续参评人员在原有条件基础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原有学历、职称的基础上又取得更高一级学历或被聘为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近三年内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在国家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三)近三年内获得过记三等功以上奖励。
三、推荐评选程序
(一)推荐。推荐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要坚持自下而上、民主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条件,面向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第一线。由所在单位根据民主评议的结果,按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推荐。经县(市、区)、市两级畜牧兽医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在被推荐人员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后无异议的,方可报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各市推荐的人选,担任站长、所长(含副职)职务的,不得超过推荐人选总数的50%。不直接从事技术推广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成立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有关评选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畜牧兽医局。
(三)公示。经评委会评选通过的人员,要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布。
四、奖励方式
对评选出的“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畜牧兽医局联合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省畜牧兽医局按年度发放,每人每年600元。享受上述待遇,不影响正常的调资升级,不影响领取应得的各类补贴。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竞聘专业技术岗位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予以考虑。
五、管理办法
第七批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管理期限为3年(2010—2012)。在此期限内,由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态管理及年度考核,每年年末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填写《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表》(附件2),经市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并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考核合格者发给年度奖金。
在管理期限内离开基层畜牧兽医技术岗位的,自离开下月起停发奖金;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和奖金;由于脱离乡镇畜牧兽医技术岗位及其它原因需停发奖金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本人所在单位经上级畜牧兽医部门向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六、材料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材料要求:
1.《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评选表》(附件3)一式3份(每份4页,A3纸正反面排版)。
2.《推荐评选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4)一式3份(A3格式)及电子版。
3.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业务工作总结1份;基层工作年限证明、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成果等证明材料和论文著作封面、目录、文章第一页的复印件各1份(装订成册后由市畜牧兽医局盖章确认)。
4.个人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箱、办公电话、家庭电话、手机、通讯地址及邮编等)。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畜牧兽医部门对推荐材料要严格把关,对在评选和年度考核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要给予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二)报送时间:各市应于10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及电子版报送省畜牧兽医局人事处。
联 系 人:李 辉、刘 利
联系电话(传真):0531—87198063
电子邮箱:sdxmrsc@126.com
附件1.
第七批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推荐名额分配表
2.
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表
3.
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评选表
4.
推荐评选山东省优秀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畜牧兽医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