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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0-07-22 字体

关于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鲁人社发〔2010〕43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9号)要求及相关规定,为推进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具有独立建制资格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健全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人事制度。

2、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人事管理制度。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队伍建设。

坚持从实际出发,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密切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改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合法权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科学发展。

二、科学合理设置岗位

1、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2、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岗位类别结构比例、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按照《山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鲁人发〔2007〕80号)要求及相关规定设置。

3、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提出各类岗位的设置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照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三、实行人员竞聘上岗

1、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人员按照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积极探索实行院长聘任制和任期制。

2、竞聘上岗应贯彻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与能力,不拘一格选人用人,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实行综合评价,择优聘用,优先聘用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

3、严格竞聘上岗程序。除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竞聘的岗位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领导职务外,都要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鲁人发〔2009〕4号)规定,根据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实行竞聘上岗。

4、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厅字〔2005〕43号)要求及相关规定,单位应根据竞聘上岗的结果,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实施公开招聘制度

1、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规定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要求及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后勤服务等工作可实行社会化管理。

2、在核定人员编制和岗位结构比例内实行竞聘上岗后的空缺岗位,主要用于招聘急需的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的临床医疗、公共卫生人员一般应具备卫生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紧缺的专业也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招聘的护理人员应具备护理专业学历并取得执业护士资格。

3、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培养计划,按照《关于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全科医师的实施意见》(鲁卫人发〔2009〕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严格人员考核制度

1、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2、单位对工作人员可实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制度。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确定待遇和调整岗位的依据。 

六、精心组织实施

1、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对超编人员和竞聘上岗后的未聘人员,按照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的要求,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确保稳定。

2、严肃组织纪律。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对改革期间违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9号)规定,突击进行人员变动的,要立即纠正,进行严格清理和规范,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3、加强民主监督。各部门、各系统要做好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工作,将政策规定、方法程序等予以公示、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职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积极性。

4、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和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厅

201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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