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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8-10-30 字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8〕35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3号)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省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分类评价,提高评审质量

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区分不同学科特点,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对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教师等实行分类评价,把师德放在教师评价的首位,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引导教师潜心育人。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提高评审质量,增强评审结果公信力。

二、继续向农村教师倾斜

推进城镇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将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在农村学校工作符合评审条件的中小学教师,任教1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任教20年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一专多能教师专业发展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农村教师参与职称评审。农村中小学教师和城镇中小学教师分评审,对长期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三、做好申报推荐评审工作

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及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个人申报、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呈报部门呈报、评委会评审。具体申报要求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实验技术和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教人函〔201840号)文件执行。

(一)正高级教师申报推荐

1指标分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确定我省2018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指标数,综合考虑各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去年职称评审等情况,以设区市为单位分配推荐指标,有关高等学校及省直单位的附属学校(含教科研机构)按每校不超过1人申报(具体指标见附件)。从2019年开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不再统一下达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指标数,我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确定正高级教师指标数

2.推荐要求。各设区市、省直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用足用好分配名额,按照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政策导向做好正高级教师的推荐和申报工作,高标准严要求,树立中小学教师发展的标杆和楷模。其中,小学(含幼儿园)、初中、高中原则上按照2:4:4的比例推荐(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人数不低于20%),义务教育学校(含幼儿园)中,农村(乡镇及以下,不含县城驻地,以教育事业统计口径为准)教师比例不低于30%。兼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中小学教师,要符合《关于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中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推荐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5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56号)的相关规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得超过推荐申报人数的30%。各设区的市申报正高级教师人员结构情况要提前报省教育厅人事处备案。

(二)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申报评审

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全面下放到各设区的市,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规定,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

四、其他事项

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研究制定本地区“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基层中小学教师正高、副高级职称由各设区的市自主评审,对长期在农村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可适当放宽学历,不做论文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顺利推进。着力规范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公示公开,接受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监督。不断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反应问题的渠道,对问题线索要逐一核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严格落实退休人员不得评审职称的规定,防止退休前突击评审职称。严厉查处推荐、评审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加强教师日常考核和聘后管理,通过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竞争上岗、解聘辞聘,建立退出机制,实现能上能下。

 

附件: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名额分配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81022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附件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名额分配表

 

序号

设区市

推荐名额

1

济南市

22

2

青岛市

25

3

淄博市

20

4

枣庄市

10

5

东营市

10

6

烟台市

23

7

潍坊市

26

8

济宁市

23

9

泰安市

20

10

威海市

12

11

日照市

14

12

莱芜市

6

13

临沂市

28

14

德州市

21

15

聊城市

14

16

滨州市

17

17

菏泽市

20

高等学校及省直单位附属学校(含教科研机构)

每校不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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