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回头看”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了解《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5〕51号)实施以来,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落实情况,总结改革实施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举措,查找问题和不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回头看”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按照《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5〕51号)的实施范围,我省的本、专科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高等职业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设区的市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均纳入本次“回头看”评估工作的范围。
二、评估内容
(一)《意见》出台以来,各高等学校改革实施基本情况。如开展自主评价、按岗聘用的时间、次数、涉及人员数量等。是否还存在评审资格、颁发资格证书、不按要求聘用备案等情况。
(二)评聘标准条件、程序等情况。如结合本校实际如何进行标准条件的制定,如何组织开展评聘等,有哪些创新和突破,有哪些不足。
(三)公示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执行公示制度,公示期间是否有异议,主要反映哪类问题,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四)改革以来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
三、评估方式及进度安排
(一)高等学校自评(10月8日前)。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情况的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须于10月8日前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其中,民办高等学校按照属地原则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省直部门(单位)所属高等学校报省直部门(单位)。
(二)组织抽查评估(10月底前)。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和有关省直部门(单位)请结合高等学校自评报告开展抽查评估工作,形成改革总结报告。改革总结报告和有关高等学校自评报告须在10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
(三)第三方评估(11月底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选取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回头看”工作评估。评估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并形成评估报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回头看”评估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各高等学校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认真做好自评工作,确保落实措施到位、工作责任到位。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工作机制、严明工作纪律、把握工作进度,确保“回头看”评估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查找不足,整改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第三方”评估情况及时反馈各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各高等学校要针对“回头看”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整改落实。对整治工作不力、存在问题较多、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高等学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视情况作出通报。
(三)健全制度,形成长效。各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次“回头看”评估工作,对现行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建立完善评估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2018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