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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12-18 字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7〕35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7〕12号)和《关于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6〕2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2017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评审有效。

二、《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省2017年度评审有效使用标准为57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发《2017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山东省合格证》,此证在我省当年度参加评审有效。

三、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生可在山东会计信息网(www.sdkjxxw.cn)公开查询考试成绩。请各市于2017年12月13日至19日到省财政厅领取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并做好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发放及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呈报等工作。


附件:鲁人社字〔2017〕355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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