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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9-04 字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实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7〕23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委、规划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精神,现将我省实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对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对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对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组织等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收费相关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取得资格证书人员注册管理工作和注册后的执业管理工作。

四、取得证书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五、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证书注册管理等有关问题,按照人社部规〔2017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有关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届时另行通知。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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