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决定在青岛、潍坊、德州3市开展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结合实际,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导,遵循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健全完善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职务)制度,充分发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激励广大教师不断进取,推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水平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按照有利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吸引和稳定理论与技能兼备的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和重贡献的原则,注重对教师教书育人、实践能力和科研水平的综合评价,大力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二、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范围
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以下范围内进行:
(一)试点市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已经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学校)中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并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试点市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中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编在岗教研人员。
(三)既挂职业学校牌子又挂技工学校牌子的学校,同时设置了中职和技校教师岗位的,所属教师应根据所在岗位参加职称评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因工作需要变更岗位的,须按照评审规定参加改系列评审。
(四)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也可以自主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由学校颁发本校范围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聘用证书。
三、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重点围绕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职业学校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体系,增设正高级讲师职务级别。
改革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分为教员和助理讲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高级职务名称分为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改革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讲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讲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讲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讲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教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适应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要求,着眼于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水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培养,注重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注重教学、学习、实训相结合的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职业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完善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关注育人,注重教学和实践,鼓励科研教研,综合评价,继续探索社会、企业和业内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增强职称工作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数量内进行。对现有职称和聘用情况进行过渡登记,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学校出现岗位空缺时,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核准公布、按岗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鼓励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跨校评聘。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争取用1年左右的时间完成。
(一)准备阶段(2014.8—2015.3)
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了解情况;修改完善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
(二)实施阶段(2015.4—2015.11)
1. 动员部署。印发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召开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2. 人员过渡登记。按照原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和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改革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登记手续。对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3. 竞争推荐。学校(单位)教师岗位出现空缺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教师队伍素质情况确定推荐数量,组织开展竞争推荐工作。通过竞争推荐且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再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4. 组织评审。对已通过竞争推荐但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
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评审要求另行制定下达。
5. 岗位聘用。根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有关规定,对通过职称评审的,组织按岗聘用,兑现工资。
(三)总结阶段(2015.11—2015.12)
按照改革实施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和检查,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取得的经验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改革政策、评审条件及配套文件,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
五、组织领导
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是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全省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大力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改革工作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也可成立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试点改革领导小组,由试点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改革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共同负责,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各学校(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中人员过渡登记、职称申报推荐、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等工作。
(三)科学谋划,稳妥推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深入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充分调动教师理解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
山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办法
2.
山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职称评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