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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08-22 字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鲁人社字〔2013423


关于实施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9号)有关规定,为做好全省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我省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对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我省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对招标师职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试组织等考务工作,由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收费许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收费标准经省物价行政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四、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五、招标师职业资格的报名条件、证书注册管理等有关问题,按照人社部发〔201319号的规定执行。考试报名、考试组织等具体考务工作,届时另行通知。

六、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原省人事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61)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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