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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10-13 字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东   省   公   安  厅

鲁人社发〔201322

关于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精神和省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能分工,现将我省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负责全省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对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颁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安厅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省内有效;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报名、组织等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收费许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收费标准经物价行政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省公安厅负责取得资格证书人员注册管理,考前培训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四、取得证书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证书注册管理等有关问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人社部发〔2012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六、有关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届时另行通知。

附件:人社部发〔201256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57

(此件主动公开)

 

人社部发〔201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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