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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10-13 字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东   省   公   安  厅



鲁人社字〔2013253

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公安部《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公消〔201323号)规定,现将我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人社部发〔20125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二、有关申报条件说明

申报人员必须符合《办法》规定的各项申报条件。其中:

(一)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岗位工作主要是指,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灭火器维修、消防咨询、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管理的人员。不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中从事消防设计、消防施工的人员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消防研究、消防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二)在职在编人员主要是指,在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工作并有正式聘用手续的未退休人员。已在原单位办理退出现役手续且未满65周岁的人员,现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聘用的,可以由聘用单位推荐。

(三)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学历或学位。

(四)行业及以上层级消防技术标准是指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不计入内。核心期刊按照2011年由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网和北京大学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第六版)界定。

(五)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再增加5是指比照消防工程专业同等条件再增加5年。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函。

(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样式见附件1)一式2份、《申报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该表同时报Excel电子文档)一式3份。

(三)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聘书、技术(项目)负责人聘书、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获奖证书、专利权文件、消防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消防技术类专著(内容说明与首页)、消防技术论文、咨询报告与研究成果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获奖者应附奖状、个人证书或者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等有效证明。对奖项未颁发证书或者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主要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主要项目(技术)负责人证明、已颁布实施的相应级别消防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标准主要完成人证明。

(六)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以上材料除原件及电子文档外,请一式3份分别装订成册上报。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有关申报材料说明

各项申报材料须按照《办法》要求收集齐全,内容完整,并按每个申报人的材料分别装订成册。除各类证书资料复印件外,其它申报表、附表应同时报电子文档。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推荐意见函,介绍本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的申报、审查的总体情况。省公安消防总队填报《申报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上报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时,需同时填报《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材料审核情况表》(见附件3),并经省公安消防总队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实人逐项核实签署意见。

(三)担任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的消防安全咨询、评估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项目,应提供由申请人直接签署的咨询、评估、检测、维护保养等报告原件(或加盖被评估、检测、维护保养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以及所完成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不同时期对同一建筑出具多份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报告的,应记为一个有效项目。

五、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查同意后,由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主管部门提出考核认定申请;省直单位的,经主管部门人事处审核合格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提出考核认定申请

(二)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人事处,对本市或本部门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及推荐人员名单,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公安厅,将《申报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一式3份,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研究同意后,报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材料,报领导小组复核。

(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的要求,对经国家复审合格人员名单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hrss.shandong.gov.cn、山东公安厅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通过人员名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六、考核认定资格的审查

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人事处负责考核认定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表》所填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四)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

审核确认后,审查部门应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和《申报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七、考核认定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复审,在审查、复审申报人员材料时,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当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请务于515日前将审核合格人员材料报省公安厅。

(二)各设区的市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优先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仍在消防安全技术一线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考核认定工作。

(三)本通知印发前,已通过特许或者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军人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

因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四)各设区的市、各部门及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呈报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市或部门(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附件:1.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2. 申报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

3.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材料审核情况表(省、自治区、直辖市)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57

(此件主动公开)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申报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材料审核情况表(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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