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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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鲁人社发〔2012〕1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局、房产管理局),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和《关于实施房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山东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和《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3号)精神,为做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注册和管理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从业资格的注册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对取得资格人员做好注册管理、继续教育工作,对取得证书人员的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情况,建立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人员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证书人员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从2012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2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定于考试年的第三季度。其中,首次考试于2012年9月份进行,2012至2016年每年举行1次。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础知识》、《房地产经纪基础》。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考试时间各占150分钟。
第五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经审查后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七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应考人员参加考前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及申请注册。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经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及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山东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鲁人发〔2004〕28号)废止。
附件:山东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申请表(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