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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粮食供应及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
1999-05-25 字体

鲁人[1999]42号


各市(地)人事局、公安局、教委、粮食局:
  按照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山东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人函[1998]149号)和《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人专发[1992]15号),现将山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以及城市户口未就业子女,以下同)户口迁移及子女上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户口迁移及粮食供应问题
  1、博士后在流动站或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期间,可在博士后流动站或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所在地落常住户口。设站单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凭盖有“山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印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落户介绍信》(附件1)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迁出、迁入地公安派出所为博士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博士后在流动站或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博士后一起流动。设站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盖有“山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印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子女办理暂住户口介绍信》(附件2)和其它有效证件,为其配偶、子女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3、博士后期满出站,分配在山东省工作的,当地公安部门凭盖有“山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印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出站落户介绍信》(附件3)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为其本人、配偶和子女办理落城镇户口手续。当地粮食部门凭落户地公安部门的落户证件和迁出地粮食部门签发的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办理粮食供应手续。
  二、关于子女上学问题
  1、各地幼儿园和中小学应准予本地区博士后子女就近入园和上学,不应以暂住户口为由收取额外费用。
  2、博士后子女可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报考重点高中和普通中学。如他们原在重点高中上学,经过考核合格后,可转入对等重点高中。
  3、博士后子女入托、上学、报考(转入)中学,均凭盖有“山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印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介绍信》(附件4)到暂住户口所在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1、博士后研究人员落户介绍信
     2、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子女办理暂住户口介绍信
     3、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出站落户介绍信
     4、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介绍信
  此件公安部门发至县(市、区)。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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