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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09-04 字体

山东省人事厅
        文件
山东省建设厅


鲁人办〔2006〕140号


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和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6〕 18号)规定,现将我省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考试申报条件
  按照省人事厅、建设厅《关于实施物业管理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6〕18号)规定的条件执行。
    二、认定考试申报材料
    (一)各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函。
    (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2份、《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2,该表同时报Excel电子文档)。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获奖证书、担任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和论文、专著封面及内容说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和管理业绩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五)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六)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需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属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以上材料除原件及电子文档外,请一式2份分别装订成册上报。
    三、认定考试程序
    (一)符合认定考试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查同意后,由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认定考试申请,省直单位的向省直主管部门人事处提出认定考试申请。
    (二)各设区的市人事、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人事处,对本市或本部门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及推荐人员名单,并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将《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须报送电子文档)一式2份,分别报省人事厅、建设厅。经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将符合考试条件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人员名单》等试卷预订信息报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
    (三)经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认定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负责,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四)参加认定考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五)国家公布认定考试合格分数线后,省将认定考试人员申报材料、考试信息软盘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一并报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
    (六)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认定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在建设部网站、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http://www.pqrc.org.cn)、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站(http://www.ecpmi.org.cn)上对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七)经公示无异议,或根据举报材料复查,仍符合条件的认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经人事部、建设部审批后予以公布。
    (八)认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人事厅颁发人事部统一负责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九)对未通过认定考试的申请人由省建设厅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四、认定考试资格的审查
    各设区的市人事、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考试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四)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
    审核确认后,审查部门应在《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申报汇总表》相应位置加盖印章。
    五、认定考试的有关安排
    (一)考试时间:全国统一确定为2006年10月28日上午9:00-12:00;
    (二)省建设厅负责统一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订购并发放《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六、认定考试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员因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职业道德证明和管理业绩证明,由原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根据国家规定,申报条件中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截止到2006年8月16日。
    (三)各市人事、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单位主管部门(单位)请务于2006年9月20日前将申报考试认定材料上报,逾期不候。
    (四)各市、各部门及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查工作。凡不认真把关和弄虚作假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凡在考试考务各环节工作中,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附件:1.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
     2.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


二○○六年九月四日


(省人事厅联系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冷振邦  联系电话:0531-86912801 材料受理地点:济南市经五小纬四路57号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人:安强联系电话:0531-87087271))


主题词:专业技术 职业资格△ 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6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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