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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专家医疗保健工作的通知
2015-10-19 字体

山东省人事厅
        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


鲁人发〔2006〕15号


关于认真做好专家医疗保健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各单位: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鲁发[2004]1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专家医疗保健工作,提高专家的健康水平,更好地发挥他们在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做好专家医疗保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专家范围是:住鲁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二、专家的医疗保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分级负责。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对全省专家的医疗保健工作进行领导和宏观指导,并重点负责住鲁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省直和中央驻济单位专家医疗保健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范围内专家的医疗保健工作,要把中央驻鲁和省属单位的专家纳入当地医疗保健管理范围,享受相应的医疗保健待遇。部分不具备医疗保健条件的县(市、区),也可以由市统一管理。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及时、准确地提供专家信息,对专家医疗保健待遇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专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为专家办理医疗保健相关手续,配合医疗保健部门做好专家的医疗保健工作。
    三、建立专家定期健康查体制度。专家的医疗保健工作要重点前移,强化疾病预防,建立专家定期查体制度,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有条件的市实行“五统一”,即统一组织安排、统一查体时间、统一查体项目、统一查体标准、统一进行结果反馈,保证查体质量。承担查体任务的医院应认真细致地做好查体组织工作,对查体内容做到不漏诊、不漏项,对各种检查标本、报告单、查体表等材料保管齐全,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查体结束后,及时汇总查体结果,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意见,反馈给专家本人。对健康查体档案应及时归档保存。
    四、中央驻鲁和省直单位驻济专家的医疗保健证,需由单位人事部门携带以下材料,于每月下旬到省卫生厅保健处办理:经本部门审核盖章的《享受医疗照顾办证申请表》(见附件)一份;专家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寸或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市以下单位专家医疗保健证办理程序由各市确定。
    专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要主动与当地保健部门联系,自专家当选起两个月内,为新纳入医疗保健范围的专家办理医疗保健证等相关手续。
    五、专家的医疗保健费用仍按现行渠道列支。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3]108号)规定,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专家的医疗保健费用,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中列支。
    六、组织开展专家休假考察和健康疗养活动。省人事厅定期组织的专家休假考察活动,在全省范围内选派专家参加。各市人事和保健部门根据专家健康状况、需求及专家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休假考察和健康疗养活动。
    七、各级、各部门要把专家医疗保健工作,作为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收到通知后,各市人事、保健部门要对本地区专家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做好专家医疗保健工作。请将检查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享受医疗照顾办证申请表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卫生厅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享受医疗照顾办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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