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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10-19 字体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建设厅文件
山东省交通厅
  


鲁人办发〔2007〕175号


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资格考核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建委(建设局)、交通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8号)和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关于实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64号)规定,现将我省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7〕18号)规定的条件执行。
  二、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设区的市人事、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件1)一式3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该表同时报Excel电子文档)一式3份。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聘任证书,获奖证书,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原始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一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应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六)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以上材料除原件及电子文档外,请一式3份分别装订成册上报。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查同意后,由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人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考核认定申请;省直单位的,经主管部门人事处审核合格后,向省人事厅、省建设厅提出考核认定申请。
  (二)各设区的市人事、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人事处,对本市或本部门勘察设计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及推荐人员名单,并将申报材料送省建设厅,将《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一式3份,分别报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研究同意后,报国家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三)对经国家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人员进行专业测试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按照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的要求,对经国家复审合格人员名单在山东人事信息网、山东建设执业网(http://www.ljzc.net)、山东交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通过人员名单,省人事厅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
  四、考核认定资格的审查
  各设区的市人事、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人事处负责考核认定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表》所填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四)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
  审核确认后,审查部门应在《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及《人员情况汇总表》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五、考核认定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设区的市人事、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请务于9月27日前将审核合格人员材料报省。
  (二)各设区的市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在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专业一线工作的人员。实施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考核认定工作。
  (三)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未再受聘本专业设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凡因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业务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四)根据国家考核认定的工作安排,将对经国家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人员进行专业测试,《考核认定测试手册》由各市、省直各部门(单位)统计所需数量后,统一订购。
  (五)各设区的市、各部门及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呈报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市或部门(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2.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省人事厅联系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冷振邦 联系电话:0531-86912801
   材料受理地点: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57号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人:刘为公 联系电话:0531-87087271)


 主题词:专业技术 职业资格△ 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9月11日印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2.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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