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建设厅文件
山东省交通厅
鲁人发〔2007〕64号
关于实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建委(建设局)、交通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8号)精神和省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能分工,现将我省实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负责我省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的实施。对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省人事厅负责我省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的组织,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对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的报名、考试组织等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收费许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收费标准经物价行政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省建设厅负责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管理、考前培训工作。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管理、考前培训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共同做好资格注册的审查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四、取得证书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建设部、交通部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五、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报名条件、证书注册管理等有关问题,按照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国人部发〔2007〕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六、有关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届时另行通知。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 职业资格△ 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9月11日印发
国人部发[200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