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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考核认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5-10-19 字体

鲁人办发[2005]234号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56号)和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5〕25号)规定,现将我省申报考核认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条件
  按照《关于实施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5〕25号)规定的考核认定条件执行。
  二、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设区的市人事、建设、环保行政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见附件2)、《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该表同时报Excel电子文档)。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明或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原件及复印件。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原始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一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应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以上材料,除原件及电子文档外,请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上报。
  三、考核认定申报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查同意后,由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人事、建设行政部门提出考核认定申请,省直单位的向省直主管部门的人事处提出考核认定申请。
  (二)各设区的市人事、建设、环保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人事处,对本市或本部门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及推荐人员名单,并将申报材料送省建设厅,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三)对经国家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人员进行专业测试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对经国家复核合格人员在山东人事信息网山东建设执业网(http://www.ljzc.net)、山东环境网(http://www.sdein.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通过人员名单,省人事厅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考核认定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市人事局、建委(建设局)、环境保护局或省直部门应于2005年11月19日至12月24日将审核合格人员材料报省建设厅。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市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审核、呈报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市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根据国家考核认定的工作安排,将对经国家环保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人员进行专业测试,测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考核认定测试手册》由各市、省直各部门(单位)统计所需数量后,统一订购。


  附件:1.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2.环保专业工程设计项目规模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4.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汇总表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 职业资格 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5年12月7日印发

1.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2.环保专业工程设计项目规模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4.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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