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发[2005]17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人事部《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部发〔2005〕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7月18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 执业资格△ 通知
抄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5年7月18日印发
国人部发[2005]55号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发展需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中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自2005年度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三)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四)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五)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请各地尽快通过各种渠道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布,并做好本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2005/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