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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事部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5-07-18 字体

鲁人发[2005]17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人事部《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部发〔2005〕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7月18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 执业资格△ 通知
抄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5年7月18日印发

 


国人部发[2005]55号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发展需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中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自2005年度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三)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四)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五)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请各地尽快通过各种渠道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布,并做好本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200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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