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函〔2021〕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非教育系统在职人员申报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的资格确认和推荐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国家留学基金委各项选派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制定留学培养计划
对拟申报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的在职人员,派员单位应提前了解申报人员工作情况,根据本单位和申报人员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并签订《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培养计划书》(参考样本见附件)。其中,甲方为派员单位,乙方为申报人本人。《计划书》一式四份,申报人、派员单位和主管部门(单位)各留存一份;另外一份随书面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档备查。
二、严格申报人员审核审批程序
在职人员申报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应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核和批准,并提交相应的辅助证明材料。
(一)公务员和领导干部
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审批通过后填报《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由申报人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报系统下载打印,下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 正式在职在编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审批通过后填报《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
2. 长期聘用在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履行派员单位职责,支持申报人填报《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并提供聘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
(三)企业工作人员
所在企业应当履行派员单位职责,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审批通过后填报《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并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
(四)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
所在单位应当履行派员单位职责,支持申报人填报《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并提供聘用(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
三、明确书面材料报送程序
申报人的书面材料应由派员单位逐级报送。
(一)申报人为省属单位、各大企业在职人员的,派员单位查验申报人书面材料原件后,由派员单位负责人在《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推荐单位意见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意见表》复核意见处,由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申报人书面材料完备后,由派员单位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申报人为市及以下所属单位在职人员的,派员单位查验申报人书面材料原件后,由派员单位负责人在《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推荐单位意见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意见表》复核意见处,由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申报人书面材料完备后,由设区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得作为在职人员推荐申报。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派员主体责任,坚决避免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对履职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单位责任。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的材料由派员单位和主管部门(单位)分别留存备查。需提交聘用(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的,聘用(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时长不少于3个月。
(三)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严格限定材料报送时间的要求,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于留学项目提交时间(具体详见项目选拔简章)截止前两天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书面材料。
联系人:孙琳琳 王义林,联系电话:0531-88597986,88597979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