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办法的通知

2018-12-2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重点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充分发挥入选我省重点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省人才工程专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引领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省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是全省专家服务基层工作的重要内容,以柔性开发我省高层次人才智力资源促进全省区域平衡发展、充分发展为主要目标,依托国家和重点区域发展战略、产业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精准扶贫工作组织进行。

第三条  省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服务基层专家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人才工程专家,主要是指省委、省政府设立的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和经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荐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的入选者,主要包括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者、“万人计划”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泰山系列人才工程专家,齐鲁文化名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

第五条  根据专家服务基层工作需要,获得国家和省级荣誉称号及获得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或经费资助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逐步纳入服务基层的省人才工程专家范围。

 

第三章  服务基层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基层,是指设区的市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类中小微企业、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第七条  省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方式主要包括:兼职挂职、专业咨询、技术指导、项目合作、联合开发、骨干培养、授课培训等。其中,采取兼职挂职方式服务基层的省人才工程专家,按照中央和省科技干部挂职的有关规定组织。

鼓励支持省人才工程专家和基层单位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各种务实有效的服务基层方式。

第八条  省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采取集中活动与自主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里按照国家“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安排,每年集中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服务基层活动,遴选邀请部分省人才工程专家参加;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组织或承接专家服务基层活动,集中邀请省人才工程专家参加;省人才工程专家根据专业特长或研究领域自主对接基层单位开展服务活动。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托省高层次人才库建立覆盖全省的省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信息平台,并通过健全完善信息平台的双向选择、需求发布、专家推介、服务对接、项目洽谈、活动总结、考核评价等相关功能,逐步实现省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规范有序、科学精准进行。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承接专家开展技术项目指导、成果推广转化等服务基层活动与休假、疗养相结合的“人才驿站”,提升省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工作的整体成效。

第十一条  人才工程专家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服务基层工作。省人才工程专家每年服务基层时间不少于15天。

省人才工程专家在赴基层开展服务活动前,应提前将活动计划安排报告所在单位人事(人才)部门,并于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服务基层的过程及成果汇总至本单位人事(人才)部门。

第十二条  人才工程专家参加省和市、县(市、区)组织的规模性服务基层活动,由活动组织单位或承接单位统一承担食宿交通等费用;经人才工程专家所在单位同意后自主对接基层单位开展服务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公务出差的相关规定报销交通食宿费用。

 

第四章  激励保障

 

第十三条  省人才工程专家参与服务基层工作业绩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贡献特别突出的,可破格参评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基层单位结合地方重点发展产业、区域和精准扶贫,积极推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做好省级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的承接工作。

第十五条  加大对省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媒体宣传推介服务基层优秀典型和先进工作经验,进一步增强各类人才服务基层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全社会营造干事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省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考核评价机制。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人才工程专家所在单位及省主管部门做好考核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考核每年组织一次,采取省人才工程专家自评、服务单位与所在单位分评、省里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所在单位人事(人才)部门按年度组织省人才工程专家进行服务基层工作总结,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工作总结情况。

第十八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省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工作考核情况,每年通报表扬30位“省级专家服务基层先进个人”和30个“省级专家服务基层先进单位”。

第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省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考核情况及表扬结果抄送省人才工程专家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年度及期满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各设区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参照本办法鼓励市级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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