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
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8〕13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18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山东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要求,为充分发挥高层次专家智力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建立专家服务基层工作的长效机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服务基地作为引导高层次专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接、支撑专家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旨在遵从人才柔性流动机制,鼓励引导人才向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发挥专家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智力优势,服务和支持基层更好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培养急需人才,为更好实施国家和省重点区域发展战略、扶贫攻坚和新旧动能转换工程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服务发展、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章 设立和运行
第四条 专家服务基地主要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
开发区、产业园区、创业园区、技术示范基地、产业化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设区的市以下基层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合作组织和技术中介服务组织等设立。
第五条 建设地方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组织协调各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建立综合型服务基地;也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特殊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对口专家,建设专业型服务基地。
第六条 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坚持促强和扶弱方向,以形成产学研用有机融合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资源协同创新平台为目标,实现统筹发展、协调发展、跨越发展。“十三五”期间,全省首批规划建设30家左右省级专家服务基地。
第七条 建立专家服务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具有较好的支撑科研创新或技术转化基础,能够为相关专家开展服务活动提供相应平台载体。
(二)积极主动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工作中吸引高层次专家开展服务基层活动,并取得较好成效。
第八条 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具备条件的地方和基层单位可自主设立专家服务基地,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专家服务基地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并按年度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章 专家服务基层的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积极推动产学研用融合发展。各类专家可依托基地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自办或合办高新技术企业,可进行技术推广、产品示范、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可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培训、人才培养、中介服务,可举办科普宣传、支农支教、巡回义诊义演、扶贫服务等公益性服务活动,还可依托基地设立项目试验田、示范推广区、产学研联盟等。鼓励支持基层单位和专家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各种务实有效的服务形式。
第十条 积极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在基层转化。支持各类专家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基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支农优惠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期权、股权激励。鼓励有条件的专家服务基地设立创业扶持资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加大对高新技术成果企业的税收优惠、财政贴息力度,促进基地更多更好转化高新技术成果。
第十一条 积极探索协同创新合作机制。鼓励支持专家服务基地结合实际进行有利于成果转化、项目对接和基地发展的政策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鼓励省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高层次专家依托各类专家服务基地,主动深入基层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支持各类专家服务基地以专家为纽带,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对接,建立以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为核心的协同创新机制。
第十二条 推进基层需求与专家资源有效对接。建立完善专家信息库、项目需求库和科技成果对接转化平台等,畅通基层单位与专家资源的对接交流渠道。推动建立覆盖全省的专家服务基地对接联系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发挥专家服务基地的桥梁纽带作用,提升基层引进集聚各类专家人才的精准度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参与服务基层的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业务能力或适合基层需求的科研成果、技术开发能力,身体适应基层环境。专家开展服务基层活动应经本人工作单位同意,不影响本职工作。
鼓励国家和省重点人才工程、承担重大科研工程项目的高层次专家依托基地开展服务。充分发挥离退休专家作用,鼓励和支持他们在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基础上,依托基地开展服务。
第四章 省级专家服务基地
第十四条 省级专家服务基地一般从各设区的市设立的专家服务基地中遴选产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工作,对服务基地有一定投入,建设单位能够提供相应匹配资金,具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的软硬件条件。
(二)基地及周边地区有较密集的产业资源,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技术创新承接实力,能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支持措施和服务平台,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与有关专家有相应合作成果。
(三)有扎实的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基础,有一定数量建立对接联系、开展项目合作的专家群体,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取得了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效应。
(四)基地建设规章制度较为完备,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服务体系和管理服务人员队伍。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安排,统一部署省级专家服务基地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专家服务基地,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申报。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设区的市推荐的专家服务基地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省级专家服务基地。
第五章 评价保障
第十七条 省级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专家服务基地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地发展及引领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开展情况;
(二)基地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情况;
(三)基地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四)基地管理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省级专家服务基地引领专家服务基层作用发挥明显、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作出突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并推荐参加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遴选;考核不合格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省级专家服务基地称号。
第十九条 完善鼓励支持政策措施。对于批准设立省级专家服务基地的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其列为人才工作重点联系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在基地建设、专家推荐、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支持、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 构建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加大工作投入,推动其不断提升引领专家服务基层的承接能力和服务能力。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或依托基地举办专家服务基层活动。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统筹安排好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推动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发展。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的宣传,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遴选优秀典型,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介,打造专家服务基地品牌,发挥专家服务基地的引才聚才平台效应,为组织引导各类高层次专家参与服务基层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